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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继承法

答案:4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4 08:18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03-13 08:02
台湾继承法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3-13 09:15
在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 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

他的配偶是第1顺位,3哥是第3顺位。
应继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为: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配偶与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2分之1,另外的2分之1,则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但是现在却说我奶奶当时没有跟她四哥公证兄妹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他们这样做对吗?
~当然是对的!否则为何要公证呢?因为这样才有法律依据。否则一大堆人跑出来都说是他的继承人,你说该怎办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渊鱼
  • 2021-03-13 11:40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奶奶跟四哥是兄妹关系,那的确没有公证,人家是不会承认。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跟三哥等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也成。
  • 2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13 10:00
哎呀,哥们,你发财了啊!
有没有兄弟姐妹关系不是她们说 了算,你只要能拿出证明是一个爹妈养的就行。
别光顾着分钱,记得采纳
  • 3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3-13 09:28
继承财产管辖肯定是在标的物所在地了
在台湾地区,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第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按法理学 第一继承序列继承后 之后的继承人不发成继承
但是 三哥又在继承继承人范围 有点弄不清楚
台湾法院有判决么 可以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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