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医疗事故预防及防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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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7 23:14
- 提问者网友:捧腹剧
- 2021-03-07 18:21
大家对医疗事故预防及防范的看法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3-07 19:15
1.建章建制,各种规章制度要建立起来。这个规章制度一定要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本科室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要套搬人家的。千万不要提过高的要求,要以大家能做到的为准,不要盲目地往高写,没用的、执行不了的不要写进去。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2.提高诊疗护理技术。技术高了医疗事故发生率低,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大医院纠纷多,事故少,小医院事故多。
3.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告知病情,新的《条例》还把这一条丰富了。告知包括三项内容:①病情,②治疗措施,③风险。治疗措施包括用药,手术措施,要告知手术后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各是什么,一定要讲风险,然后要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建议修改各种知情同意书,改成手术志愿书?“我心甘情愿地接受治疗,我愿意挨这一刀”!这和被动地挨一刀不一样。从法律上讲尊重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从现实上讲也尊重了病人的选择权,还应当让病人写上:上述手术治疗方案本人已详细知晓,我志愿接受上述手术治疗方案。这种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在于法律上是一个认证,是病人对这个行为的一个认可,不能叫手术协议书,而是手术知情同意,是认证。
4.病历的规范书写。病历一定要规范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丢失。写错了怎么办?各位医师注意千万不许用刀片刮,用皮膏去粘,写错了用红笔在上面一划,后面接着记,一定要显露出原书写的内容。包括今后的医嘱单、护理记录。还要注意病历记录中医嘱上有的,病程上必须有,叫复式病历记录法。病历是医疗行为的一个载体,在法律上就是证据。证据本身还有一个相互映证的作用,前面和后面的因果关系必须联接起来,如果缺了一个,证据就不全了,相互映证的作用可能就没有了,证据的失真就有可能出现。病历规范书写中对特别的一些习惯性漏项一定要写上。急性阑尾炎五个字写?“急阑”,一下省掉三个字,再一忙中出错就写成"急炎"。另外该记的不记,格式病历应当在每一项后面都留出足够的空间,因为很难保证格式病历把疾病的所有内容都穷尽。《条例》规定病历允许病人复印了,如门诊病历、医嘱单、体温单、住院志、各种检查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等等允许病人复印;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允许复印。建议今后的病历分正卷、副卷。正卷:客观描记的单独放在夹子里放在护士站的柜子里;副卷:医生诊断思维的这部分再买病历夹子、病历柜子,单独放在医生办公室,病人出院以后将病历分两本装订。正卷、副卷可以放在一个袋子里,病人来复印,律师或法院来调,给正卷,副卷可以当着病人面封存。门诊病历的传递也是个问题,不能让病人自己拿着病历走,要让护士传或工作人员传。引起纠纷封存的病历,不当着病人的面不可以拆封,不许擅自改。
5.医院应该建立处理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预案。每个科室都要有预案,而且医院还要有一个总的预案。还有一个规定,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服务监控部门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医务处要增设一个医疗质量监督科,防范当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就是物品的封存。口腔科涉及的器械很多、设备很多,如果器械原因使钢板、钢丝这类东西植入体内后又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断裂,要立刻封存。包括血液、药品。对于输液器具,以前护士可能没这种概念,发现输液反应拔了就行了,以后出现这类问题要报告护士长。如果形成医疗纠纷还要让病人签字拿去质检,是厂家的事打官司找厂家,是医院的问题医院解决,是病人个体差异由病人自己负责。这次还规定了一个报告制度,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报告,医生不得隐瞒。尤其当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死人、二级医疗事故、或受害人超过3个以上时,12小时以内要报卫生行政机关,属地管理如果不报,将会给予处罚 我的看法有些事情很难说的,有不负责任的医生,也有无理取闹的病人!
但是论坛上就有一个毛病,只要出了事情,谴责医院的肯定是大多数,
因为相对于医院,病人毕竟属于弱势!
在大家不了解真相,也无从知道真相的前提下,
“锄强扶弱”这一人类一贯的道德标准就成了判断问题的依据了!
不管新闻媒体还是医院,对这些事情态度就是尽量封杀,
新闻媒体一律回避的态度,让大家无从知道事情的真相,
医院方面力图掩盖的心态,反而助长了部分人的闹事情绪(不然“医闹”也不会有市场)!
我想大多数人对医院偶尔出个“医疗事故”也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医生也是普通人,是人就有可能犯错误,
只要医院处理得当,大家也不会过分计较!
我想现在医院门前拉横幅、堆花圈的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
一种是医院方面处理问题不当,有意掩盖事情真相,
意图把明显的医疗事故当作正常死亡处理,引起病人家属不满,
或者是医院方面“期软怕硬”,闹得凶的就多赔点,不闹的就少赔点!
我认为如果有一个专门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
或者医院有一个合理、公正的标准对待没一次有争议的“医疗事故”,
闹事的人也不会这么多了!
(以上言论存数个人观点,既不是医院的,也没经历过医疗事故)
2.提高诊疗护理技术。技术高了医疗事故发生率低,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大医院纠纷多,事故少,小医院事故多。
3.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告知病情,新的《条例》还把这一条丰富了。告知包括三项内容:①病情,②治疗措施,③风险。治疗措施包括用药,手术措施,要告知手术后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各是什么,一定要讲风险,然后要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建议修改各种知情同意书,改成手术志愿书?“我心甘情愿地接受治疗,我愿意挨这一刀”!这和被动地挨一刀不一样。从法律上讲尊重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从现实上讲也尊重了病人的选择权,还应当让病人写上:上述手术治疗方案本人已详细知晓,我志愿接受上述手术治疗方案。这种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在于法律上是一个认证,是病人对这个行为的一个认可,不能叫手术协议书,而是手术知情同意,是认证。
4.病历的规范书写。病历一定要规范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丢失。写错了怎么办?各位医师注意千万不许用刀片刮,用皮膏去粘,写错了用红笔在上面一划,后面接着记,一定要显露出原书写的内容。包括今后的医嘱单、护理记录。还要注意病历记录中医嘱上有的,病程上必须有,叫复式病历记录法。病历是医疗行为的一个载体,在法律上就是证据。证据本身还有一个相互映证的作用,前面和后面的因果关系必须联接起来,如果缺了一个,证据就不全了,相互映证的作用可能就没有了,证据的失真就有可能出现。病历规范书写中对特别的一些习惯性漏项一定要写上。急性阑尾炎五个字写?“急阑”,一下省掉三个字,再一忙中出错就写成"急炎"。另外该记的不记,格式病历应当在每一项后面都留出足够的空间,因为很难保证格式病历把疾病的所有内容都穷尽。《条例》规定病历允许病人复印了,如门诊病历、医嘱单、体温单、住院志、各种检查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等等允许病人复印;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允许复印。建议今后的病历分正卷、副卷。正卷:客观描记的单独放在夹子里放在护士站的柜子里;副卷:医生诊断思维的这部分再买病历夹子、病历柜子,单独放在医生办公室,病人出院以后将病历分两本装订。正卷、副卷可以放在一个袋子里,病人来复印,律师或法院来调,给正卷,副卷可以当着病人面封存。门诊病历的传递也是个问题,不能让病人自己拿着病历走,要让护士传或工作人员传。引起纠纷封存的病历,不当着病人的面不可以拆封,不许擅自改。
5.医院应该建立处理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预案。每个科室都要有预案,而且医院还要有一个总的预案。还有一个规定,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服务监控部门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医务处要增设一个医疗质量监督科,防范当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就是物品的封存。口腔科涉及的器械很多、设备很多,如果器械原因使钢板、钢丝这类东西植入体内后又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断裂,要立刻封存。包括血液、药品。对于输液器具,以前护士可能没这种概念,发现输液反应拔了就行了,以后出现这类问题要报告护士长。如果形成医疗纠纷还要让病人签字拿去质检,是厂家的事打官司找厂家,是医院的问题医院解决,是病人个体差异由病人自己负责。这次还规定了一个报告制度,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报告,医生不得隐瞒。尤其当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死人、二级医疗事故、或受害人超过3个以上时,12小时以内要报卫生行政机关,属地管理如果不报,将会给予处罚 我的看法有些事情很难说的,有不负责任的医生,也有无理取闹的病人!
但是论坛上就有一个毛病,只要出了事情,谴责医院的肯定是大多数,
因为相对于医院,病人毕竟属于弱势!
在大家不了解真相,也无从知道真相的前提下,
“锄强扶弱”这一人类一贯的道德标准就成了判断问题的依据了!
不管新闻媒体还是医院,对这些事情态度就是尽量封杀,
新闻媒体一律回避的态度,让大家无从知道事情的真相,
医院方面力图掩盖的心态,反而助长了部分人的闹事情绪(不然“医闹”也不会有市场)!
我想大多数人对医院偶尔出个“医疗事故”也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医生也是普通人,是人就有可能犯错误,
只要医院处理得当,大家也不会过分计较!
我想现在医院门前拉横幅、堆花圈的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
一种是医院方面处理问题不当,有意掩盖事情真相,
意图把明显的医疗事故当作正常死亡处理,引起病人家属不满,
或者是医院方面“期软怕硬”,闹得凶的就多赔点,不闹的就少赔点!
我认为如果有一个专门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
或者医院有一个合理、公正的标准对待没一次有争议的“医疗事故”,
闹事的人也不会这么多了!
(以上言论存数个人观点,既不是医院的,也没经历过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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