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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有关行贿问题。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25 01:44
  • 提问者网友:你独家记忆
  • 2021-05-24 22:03
比如 A 是国家工作人员,B 是自然人。 C也是自然人。A 与B 相识,而C与B 相识。C 想找A办事,由于C不认识A,就多次上门请求B 以引见A.。而C自己亲自把“礼”交给A.而B只是基于自己与A认识的情况下引见了A与C,B并没有从中收取任何利益,只因交情及B与A认识,而B与C认识,而A与C又不认识。请问B构成罪吗。若是构成罪,又是构成什么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5-24 22:47

B主观上,知道C有求于A,需要A为C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的引见,就是介绍贿赂罪。


在沈阳地区,一般要超过一万元才构罪。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B带C去找的A,可以认定为共同贿赂罪,数额要5000以上构罪。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十鸦
  • 2021-05-24 23:31
不构成·······
  • 2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5-24 23:00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而b并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也没有以a工作的便利来谋求自身利益 所以不应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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