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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的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9 19:48
  • 提问者网友:容嬷嬷拿针来
  • 2021-03-29 01:13
义务论的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旧脸谱
  • 2021-03-29 02:06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
3.道德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override).
罗斯因而区分出两种规则或义务:初定义务(prima facie duties)和终定义务(actual duties).
初定义务有七个:
守诺言(promise keeping)
忠诚(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义(justice)
自我改进(self-improvement)
不行恶(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诺,你就会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况:守诺言的义务构成了你的行事之一个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没有其他的初定义务压倒它,它便成为终定义务.
假如有其他初定义务压倒守诺言这个初定义务,那么你不守诺言也是道德上容许的.
例如:我答应甲今天四时跟他喝下午茶,但当我三时五十分去餐厅时,看见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决定救小虎而不去赴会.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没有错呢 ?
这个情况涉及两初定义务之冲突:
A. 我们应守诺言
B. 我们应尽量帮助有需要者
我决定帮助小虎,表示我认为B义务压倒A.
罗斯认为在某一情况中,那一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最后要诉诸直觉决定.
这样的直觉主义仍逃避不了上面提过的困难.因此,大多数义务论者倾向理性的规则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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