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AA 制以下表达还有什么补充? AA 制婚姻财产约定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为避免双方在财产归属上产生争议,进行AA 制婚姻财产约定协议,现达成协议如下:
无论婚前、婚后甲乙双方财产、工资及其他收入均为各自独立财产,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需要共同购置物品、投资等除外;
该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曾参考:如果没有其他的协议的话,离婚时就按照这一份协议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婚后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婚后有约定,就依照约定办理。而且约定如果没有对时间做限制的话,应该视为无期限约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结婚满十年不能成为协议无效或者分割对方财产的理由。
债务也是AA制。
AA 制,财产约定协议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8 02:38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3-17 12:2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3-17 13:33
你好,应增加家庭生活费用开支的约定:
(1)凡属家庭生活开支费用,双方按比例支付;
(2)孩子的抚养费与教育费双方按比例承担。
(1)凡属家庭生活开支费用,双方按比例支付;
(2)孩子的抚养费与教育费双方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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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毛毛
- 2021-03-17 16:22
财产与债务都是可以约定为AA制的!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3-17 15:25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口头财产约定无效的结论呢?笔者所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理由,且看如下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纯从字面去理解这个条款,似乎确实可以得出口头约定无效的结论。事实果真如此吗?对问题的必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本文所指的情形包括两种:其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在离婚时一方予以否认的;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而且在离婚之时双方均承认口头约定的事实,只是其中一方以该约定不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主张无效。前一种情形实际上除了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外,还包含一层证据的问题,而证据的角度不是本文所关注的,为更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本文将该种情形假定为其中一方完全可以解决证据问题。后一种情形则纯粹是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这样就把两种情形统一到同一个角度和层次上来了。对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律效力的分析与口头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律效力。谈及此问题,便涉及一个更为专业性的话题了。学理上,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条款划分为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而强制性条款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所谓效力性条款,指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虽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无效,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管理性条款,是指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3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3-17 14:40
你们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建议加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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