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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在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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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3 00:54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2-22 19:36
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在逃人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22 20:00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首先要看你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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