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建一合伙公司,协议中规定对利润的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方法,甲3万 乙和丙各1万,利润和风险按出资比例分配;规定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天津”牌汽车轮胎配件,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金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问:
1)该合伙协议中的规定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2)甲在承担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与丁又合作建立了一家汽车配件门市部,门市部的东西是否可以卖给金诚?甲这样做合理吗?说明理由。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这规定合伙企业没对外宣布。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的合同,这合同是否效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