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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成立于06年,所得税交至国税,2012年跨市成立分公司,所得税预缴至当地地税,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怎么抵?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05:31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1-31 17:24
就是说,年终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分公司向当地地税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抵吗?怎么抵?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1-31 18:36
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规定,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因此,分公司所得税应当在国税缴纳,你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申请取消税种并对以前错缴的税款申请退税,再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申请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向国税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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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31 20:14
可以,清算时可以抵。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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