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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是在职一年内还是在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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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09:41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2-21 20:55
劳动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是在职一年内还是在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2-21 21:28
1、既可以在职内申请劳动仲裁,又可以在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估计也未依法缴纳社保,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建议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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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21 22:37
一、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主流的观点是没有时效,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由国家专门机构征收,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其中广东省有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以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受时效的限制,但对时效的时间和起算又有不同的看法:   如湖北省认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但《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过2年没有发现的和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因此,补缴社保的争议应当自侵权终止之日起算为两年。江苏省则规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时效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时起算,不过,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由劳动者举证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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