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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做了一个月,要走,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没签合同)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17 07:42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7-16 22:32
我在厂里做了一个月,要走,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没签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秋
  • 2021-07-16 23:21

去劳动局告他,直接拨打当地劳动部门电话,只要一经查出属于事实,必将受到严厉的罚款,轻则几万!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7-17 02:10

先收集有关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入劳动合同书、入职表、工资表、饭卡、考勤卡等)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2楼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7-17 00:55

劳动局告他,告他之前要通知他,他一听也许会给你的,如果再不然就真的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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