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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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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1 11:01
  • 提问者网友:蓝莓格格巫
  • 2021-04-21 02:53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4-21 03:19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 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如适用调解,会造成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性质与调解的前提之间互为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E.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4-21 08:36
顶二楼!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21 07:3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 3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4-21 07:07
合法性原则、司法权自限原则、被告举证责任
  • 4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4-21 06:01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准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5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4-21 05:26
被告人举证
  • 6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4-21 04:57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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